【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文接上期)
本期继续探析矿业投资纠纷实务类型方面的有关问题。事实上,矿业投资实务中绝大多数的投资纠纷集中在民商事领域,且其各类纠纷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往往不是单纯的某一类纠纷而是多重纠纷、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对司法实务的处置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二)矿业投资民商事纠纷
1,矿业企业所有权纠纷
矿业企业所有权纠纷往往是以对企业的“股权”争夺为表现形式,但严格来讲二者是存在区别的。矿业企业所有权纠纷与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企业投资制度有关,虽然矿业企业的“股权”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企业所有权,但在“量”的区分上企业所有权纠纷似乎是对企业整体产权和投资权益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尤其是企业的原初开办投资者之间更易于产生此类纠纷;而股权纠纷则只是对部分投资权益的争议。
2,矿业企业股权纠纷及股东身份权纠纷
股权纠纷与股东身份权纠纷既有关联又有区别。股东身份权侧重于解决股东资格争议;而股权纠纷的前提则是争议各方对相对方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只是对争议方是否享有股权或所享股权的份额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的矿业投资股权纠纷范畴应当是“大股权”概念,并非仅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投资类型中的股权及股东身份权争议,亦包括集体企业、合伙企业或非企业性合伙纠纷中的“投资份额”等各类比例性投资权益的纠纷。
矿业投资中股东身份权和股权纠纷的难点是“隐名投资”纠纷,这同时也是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隐名投资纠纷之所以难以厘清是因为其不仅存在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法律问题,而且在投资纠纷相对人之间和被投资矿业企业及其全体股东之间都存在重大争议,其具体情形虽难以一一列举,但司法实务中对个案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各种涉案因素。
3,矿业物权流转纠纷
矿业物权的流转纠纷范围极其庞杂,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纠纷;矿业权租赁纠纷;矿业权承包纠纷(即以“承包”的形式对矿业权进行变相转让的纠纷);矿业权抵押纠纷以及因矿业企业的兼并重组等引发的矿业权流转纠纷等。司法实务中,矿业权的转让纠纷和承包纠纷是案件量和争议程度最为激烈的两类纠纷。这类纠纷也是本系列文章在后续部分所要重点解析的内容之一。
4,矿业企业经营权确认与流转纠纷
矿业企业经营权的确认与流转纠纷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企业租赁经营权纠纷(与矿业物权性质的矿业权租赁纠纷不同),企业联营纠纷,企业合作经营纠纷等。
在司法实务中,对矿业企业的“承包”经营纠纷一直存在一个重大的误解,似乎只要一涉及“承包”法律关系就必然是非法的或“无效”的。此种认知状态主要是对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的错误解读或机械适用所导致的。应当说,引发这种情况既有立法上的弊端,也与司法机关和矿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法精神的误读有着极大的关系。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对企业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承包”经营是完全合法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禁止的只是以“承包”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的行为,但其本身并不禁止矿业企业经营权正当的“承包”经营行为。(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