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武汉市,詹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黄某位于二桥街玫瑰街一家门面,合同写明,该门面不得擅自转租和转让。
2010年6月,潘某夫妇欲在武汉市找家门面做生意,通过出租信息找到詹某的门面,看房后十分满意,并约定时间交租金。
詹某制作了该门面的假房产证,还请人冒充房东与潘某夫妇签合同,骗取夫妇二人的信任之后,双方签订了承租合同,潘某夫妇缴纳了40000元的租金及转让费。
2010年7月17日,门面的真正房东黄某发现,自己的门面在未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被詹某私下转租出去,便向潘某夫妇说明了情况,夫妇二人得知上了当,随后便向派出所报了案。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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