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2011年09月02日03: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摘要】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两大主要义务之一。本文重在对买方义务的内容及其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义务分配及买方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阐述和分析;并对预期违约、分批交货及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作了浅要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接收;接受;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转卖路货;分批交货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出于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对立性及对资源利用率的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二者兼顾才作履行完全。

第一,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这里,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采取措施的及时性。若是收货义务的迟延履行则不能算是履行完成;其二,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非正常苛责性的无理要求,即买方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大;其三,买方收货义务与卖方交货义务的边界性问题,交货主义务在卖方,买方负有辅助其交货的义务,边界不明便会导致纠纷不断。

第二,买方应接收货物。即买方有在卖方收货时收领货物的义务。同样应注意上述三性,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接收货物应与接受货物严格区别开来,这点一定程度上遭到忽视。接收仅为收取、提取之意,而接受则是买方在接收前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示。简单讲,接收并不意味着接受,买方有权在卖方提供货物不符时拒绝接受,并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也不代表已接收,即接收并非接受的必要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在货物接收前便已做出。

我们知道,销售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卖方权利即为一定意义上的买方义务,反之亦然。既然收货作为买方两大义务之一,其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然与卖方权利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必然造成对卖方权利侵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卖方可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收取货物)、宽限履行等等;第二,宣告合同无效。在买方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若买方不履行公约中、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卖方基于宽限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么做的时候,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当然,在买方已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卖方仍可在知道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或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任何违约行为后的合理时间以内宣告合同无效;第三,要求损害赔偿。这可以称得上是销售合同中的“铁权利”,其不因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上述宽限期内不能对违约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时,卖方仍不丧失它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包括因买方不收货而导致的滞期费、买方未支付货款情况下货物的损失、卖方单方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等因买方收货义务不履行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和卖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当然,若买方已提前交付货款,则货物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交代了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卖方的权利,那卖方此时又负有哪些义务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法合同而引起的损失。”若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买方尽管违约在先,也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可将其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买方担负合理费用);也可采取任何适当方法将其出售,但须事先向买方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当然,卖方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除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