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来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消息,2月2日零点到2月3日上午8点,全国共发生火灾5945起,直接财产损失1300余万元。燃放烟花爆竹不当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
那么燃放烟花爆竹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体损伤,到底应由谁承担责任?对此,老古在年过年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应当要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首先,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是客观事实,既然受到损害,而该损害又不是意外事故造成的,说明是侵权法律关系,受损害人当然有权获得赔偿,这是受损害人有权要求他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次,受损害的结果是由于他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导致的,即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表面上似乎应当由燃放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燃放人的燃放行为是受到政府默认的,而且也是通过合法途经购买的,因此受损害的结果与政府的默认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三,政府的最主要职责就是管理城市,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其管理城市的市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虽然烟花爆竹不是政府直接燃放的,但是由其管理的,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性人人共知。既然政府明知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政府又没有明文禁止燃放,且也没有在指定的地域指导市民燃放,说明政府疏于防范,在主观上是放任的,主观放任是一种过失,而过失是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
第四,当然,或许燃放人的燃放行为存在不当或者过错,但不管燃放人的燃放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或者过错,由于其是在政府默认的时段燃放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燃放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不是从政府许可的销售渠道购买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燃放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况且,即使燃放人确实存在过错,但受害人又如何举证?故受害人不仅在客观上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而且在法律上也存在障碍,结果必然是维权不能。
第五,政府作为强势主体,在法律上可以推定其具有充分的举证能力,不能与弱势群体相提并论。因此,不管是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是从政府应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来看,都应当由政府先予赔偿。当然,政府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假如有证据证明燃放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过错的事实,政府可以向燃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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