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到征收——当下中国拆迁面临的问题、出路及难点

2011年09月02日07: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拆迁到征收——当下中国拆迁面临的问题、出路及难点成都的唐福珍事件[1]引发了新一轮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猛烈抨击,但这些抨击多是愤怒的声讨,少有能站得住的理性分析。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征收行为纳入了宪法规范,国内法学界对于征收问题的研究仍然有待深入。
本文试图依据征收的基本理论,对房屋拆迁面临的问题、解决方法和解决问题时面对的难点做一个比较基础性的清理,希望能为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从形式层面上看拆迁与征收
《拆迁条例》中的拆迁一方面指行为,一方面指从申请和批准拆迁、通知搬迁、拆迁的补偿安置到最后的对房屋的拆除(即拆迁行为)的整个过程;而征收也一方面可以表示征收决定行为,一方面表示从申请征收开始到作出征收决定、决定的执行以及征收补偿这一整个的过程。从行为的意义上来说,拆迁并不是征收,从过程的意义上来说,征收与拆迁有很多的重合之处。
(一)拆迁行为与征收(决定)行为
虽然拆迁使房屋所有权人最终地失去了自己的财产,但拆迁行为本身却并不是行政征收,连形式上都不是。
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权对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利的强行剥夺和限制,《拆迁条例》中的拆迁许可,并不决定剥夺和限制民事财产权利。拆迁主要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这两项财产权利,但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不剥夺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剥夺其土地使用权。《拆迁条例》第7条规定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的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其中的国土使用权证无疑意味着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被剥夺。[2]学界有一种很流行的对拆迁许可的解读,即“所谓国家许可拆迁就是国家同意了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由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3]这其实是对《拆迁条例》的误解。拆迁人从国土管理部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加上拆迁人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许可、建设土地规划许可,实际上又意味着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的剥夺。
如果说我国存在对房地产的行政征收,那只能说这种行政行为发生在拆迁许可和拆迁行为之前,也就是说存在于有关行政部门向被拆迁人发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行为过程中。是这些部门决定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所附土地使用权的剥夺。
《拆迁条例》所规定的拆迁,其实指的是单纯的拆除房屋,它甚至不包括被拆迁人的搬迁行为。《拆迁条例》第10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说明拆迁本身是可以与被拆迁人无关的。城市房屋的拆迁(拆除)涉及到公共安全,立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对此作必要的审查是明智的,所以《拆迁条例》会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对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行为要予以行政处罚。
(二)作为过程的征收和作为过程的拆迁
但《拆迁条例》也与征收有关联:对城市房屋的征收涉及的补偿问题,是由《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条例》对补偿和安置进行了专章的规定。《拆迁条例》所称的拆迁补偿,其实应该称之为征收补偿,因为拆迁行为——比如拆迁人的自行拆迁行为——是不需要补偿的,只有征收、即剥夺和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才需要补偿。
《拆迁条例》还规定了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和不履行对补偿安置的裁决的救济程序,这些程序最终都指向对房屋的强制拆迁(即所谓的“强拆”),而这个强制拆迁正是对于征收决定——剥夺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的决定——的强制执行。《拆迁条例》将这种执行称之为对于补偿安置事项的决定的执行是有问题的,因为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本身只享有权利而并不承担任何义务。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