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正浩物资有限公司与普陀大舟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16号
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正浩物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普陀大舟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普陀大舟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舟山市普陀正浩物资有限公司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普陀大舟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普陀大舟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菊红
代理审判员 程志刚
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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