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大众糖果糕点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泰正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2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春森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祥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佳,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众糖果糕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32号临华大厦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杨锦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华英,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伟,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
法定代表人韩光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兵,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区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查明,大众糖果公司承租的公房中山二路168号门面二间(建筑面积28.4平方米,其中租赁两路口房管所公房22.4平方米,租赁重庆电器厂房屋6平方米)亦在拆迁范围内,1996年1月29日,玉山公司(甲方)与大众糖果公司(乙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修建过渡房,在中山二路168号原位置分配一间给乙方,建筑面积22.64平方米,房屋中间不夹隔墙,以便使用。月租金每平方米1.5元,合计33.96元/月,一年交付一次。甲方将文化宫中门右侧临时门面一间提供给乙方在过渡期内使用,签订协议时交付钥匙,乙方原址过渡房竣工交乙方使用时立即归还。甲方定于三年内归还安置乙方新房,从乙方交旧房之日(以双方交接手续为准)起计算,三年未按期安置新房,由甲方每月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四千元整,并按月支付。协议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协议签订后,同年4月2日,大众糖果公司向玉山公司交付了中山二路168号门面房一间,玉山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收条。同时,玉山公司向大众糖果公司提供了中山二路临时过渡房一间。
根据原告大众糖果公司与玉山公司的协议约定,过渡期应从1996年4月2日大众糖果公司向玉山公司交房时起计算。三年过渡期满后,玉山公司应在1999年4月2日安置大众糖果公司。但玉山公司未能按时安置大众糖果公司。
2001年3月7日,大众糖果公司(甲方)与泰正公司(乙方)签订《中山二路临时过渡房补偿协议》,约定大众糖果公司将中山二路临时过渡房交泰正公司拆除,临时过渡房补助期限为2001年3月7日至大众糖果公司得到玉山公司安置为止。月拆除过渡房补助金为2000元。甲方安置由玉山公司安置,在玉山公司未提供安置面积的情况下,两月内由乙方核实安置面积属实后,由乙方进行安置。协议签订后,泰正公司拆除了大众糖果公司的临时过渡房,并按约定每月补助大众糖果公司2000元。2002年1月18日,大众糖果公司与泰正公司签订《货币收购协议书》,约定由泰正公司收购大众糖果公司位于中山二路168号重庆光彩大厦的临街门面,建筑面积28。4平方米的使用权,总额为170400元,由泰正公司在五天内付50%,余款在2002年2月28日前付清,泰正公司付清收购门面款后,大众糖果公司门面使用权归泰正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泰正公司履行了协议,向大众糖果公司支付了全部货币收购款。
另查明,1994年,玉山公司取得重庆市计委下发的重计委固(1994)481号立项批文,对中山二路文化宫至儿科医院进行开发建设。随后,玉山公司取得了该项目所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5186平方米,1996年,重庆市规划局就该项目向玉山公司颁发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7年,市计委以重计委固(1997)395号方批准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1997年5月28日,玉山公司(甲方)与中山城建公司、泰正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开发中山二路旧改工程合同书》,约定三方联合对中山二路片区旧改工程进行开发建设,甲方负责该片区的拆迁安置工作,乙方承认甲方前期与拆迁户所签订的拆迁、补偿、过渡、安置等协议。(按重庆市房屋拆迁规定办理)。乙方负责该项目前期所发生的政策性费用,国土费、勘查费、设计费、拆迁过渡补偿及一次性安置拆迁户的新房购置等费用。拆迁房安置的位置划分:其中住宅立体划分,商业用房安置位置和面积凭管业证和拆迁协议为准,拆迁安置房产权属甲方。此后,双方进行联合开发建设。1998年11月,玉山公司因中山城建公司贷款需要,将该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3215平方米分配给中山城建公司、泰正公司。中山城建公司、泰正公司取得了渝中国用(1998)字第79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中山城建公司、泰正公司与玉山公司共有土地使用面积5186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3215平方米,玉山公司取得渝中国用(1998)字第799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分摊面积1971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