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诉陆氏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违约合同纠纷与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反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鄂经初字第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安民,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兆良,深圳市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888号佳丽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陆擎天,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国,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倪宏,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诉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违约合同纠纷和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反诉平安信托投资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平安信托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兆良、被告(反诉原告)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国、倪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诉称:1997年1月30日,原告、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武汉市的“汉口中心城中央国际大厦”(现名“佳丽广场”)的第21至42层(该楼没有第24、34层,第27层为避难层)卖给原告,价款为3.00164亿元。合同约定被告于1998年3月31日前将经武汉市建筑工程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经原告验收符合合同标准的房产交给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合同还约定被告应于1997年3月底前将写字楼的名称改为“平安****”。1997年9月2日,1998年3月23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二)》,加快了原告的付款进度。截至1998年3月3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付购楼款2.621812亿元,此后原告又根据被告的委托,代被告向施工方付款1115万元,代被告付税款1637.2575万元。然而,合同约定的更名期限届至后,被告并未办理该写字楼的更名事宜,该楼的消防、空调、监控系统仍未竣工,也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合同约定的交楼期已过去近二年,被告仍拒不交付符合标准的房产,致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9569.61387元(暂计至2000年3月31日);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尽快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房产,并办理写字楼的更名手续。
被告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按合同规定原告应付款3.00164亿元,原告实付2.66331200亿元,原告尚欠购房款3383.28万元。原告称代我方交了税款,实际上我方并未委托其代交。大楼的更名工作我方已完成。原告所购的房屋我方已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原告,且原告已对外招租。2.原告所请求的违约金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对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提起反诉称: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所购房屋建成,并于1998年3月17日为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了房产证,将房屋交付给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同月24日办理了消防的分段验收,26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同月30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批复同意业主入伙。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3月31日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基本履行了合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也对购买的楼宇已实际占有使用,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至今尚欠购房款3383.287]元,而其间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反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所付购房款中的700万元作为土地转让款付给了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至今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至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名下,违反了协议约定。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占有、使用其所购买的楼宇已近二年,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过,3%的质保金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应付给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平安信托投资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购房款3383.28万元,承担自1998年3月17日至今的逾期付款罚金;判令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操场村的五亩土地使用权转至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名下,并承担逾期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