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公司与武汉帮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案
湖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鄂民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6号怡东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陈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慧泉、莫文革,湖北东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帮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华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北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万涛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枫、汪进元,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武建集团富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斫口区利济北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干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解石,湖北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恒天公司因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6月23日,帮华公司(原武汉帮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恒天公司签订一份《武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恒天公司)以合资的方式取得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江汉村编号为WP-94-02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104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综合商住小区,暂定名“恒富苑小区”。乙方(即帮华公司)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第1a栋、第2a栋、第2c栋),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以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00元(人民币,下同),房屋售价1050万元。乙方于1998年6月25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的85.7%,计900万元,其余房款在办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付清。乙方如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10%计算,逾期超过20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于1998年10月2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交房,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月利息在1个月内按20‰利率计算,逾期超过3个月,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还规定了有关质量、保修等事项。该合同亦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翌日,恒天公司、帮华公司与案外人湖北科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即恒天公司)与丙方(即科泰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订立购买“恒富苑小区”合同终止,丙方预交定金500万元整的债权转给乙方(即帮华公司)。”订立协议后,帮华公司于当年6月24日、7月28日、12月2日向恒天公司陆续交付购房款240万元、160万元、60万元以及债权500万元,共计已付购房款960万元。恒天公司则至今未予交房,故引起诉讼。
原判另认定,1994年10月20日,富强公司与恒天公司签订一份《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即富强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江汉村WP-94-024地块的开发项目转让给乙方(即恒天公司)。该项目转让费总金额为850万元整等。订立协议后,恒天公司向富强公司给付项目转让费800万元,富强公司即将该地块交付恒天公司开发。该地块的转让手续亦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1999年4月26日,武汉帮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变更为武汉帮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认为,帮华公司与恒天公司所订立的武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的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订立合同后,帮华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恒天公司则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故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恒天公司辩称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名为购房实为贷款,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富强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江汉村WP-94-024地块的“恒富苑小区”房屋开发项目转让给恒天公司,双方之转让关系业已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帮华公司与恒天公司于1998年6月23日订立的武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恒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帮华公司偿付违约金288万元整;三、驳回帮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10元,诉讼保全费48520元均由恒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