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新公司法第 条
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前,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 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降低公司设立的条件
1.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和设立法定人数要求
2006年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允许公司在2年内分期缴清,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同时,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人数不再具有两人以上限制,只规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以两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