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 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清算责任

2011年09月02日15: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清算责任营业执照就其字义而言,应指企业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证明公司法律人格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的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其标志。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两种,一是向企业法人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向非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外,同时也表明其法人的资格,它是两种资格集于一体的执照。而《营业执照》则只表明企业的营业资格,并不直接涉及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存在的身份证明。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公司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但有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或该企业法人因未通过年检或根本未办理年检手续已早被注销。也就是说该公司的法律人格已不存在,但该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甚至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进行。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就在公司的清算上,公司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就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和清算责任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吊销营业执照的现状及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审批制度实行改革,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降低,企业登记程序简化,作为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无可否认,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也时有出现。一些不良企业法人也钻起了空子,故意不参加工商部门的年检,不主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以达到让工商部门强制吊销执照后再改头换面另起炉灶的目的。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市场主体的退出有两个途径,注销和被吊销。现在的监管工作在完成注销和吊销的法定程序后,监管工作基本上就此划上句号了。对市场主体退出监管工作的后延几乎是一片空白。第一、近几年,全国各地登记机关吊销的企业有数百万户,甚至上千万户,这些被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的收缴率达不到20%,这些大量遗留在企业手里的营业执照和印章,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第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没有清算并在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仍以合法资格也在继续经营,这种情况已屡见不鲜;第三、利用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取代办理注销手续。对于那些不打算继续经营的企业,按照现行的年检制度,年检造成了为企业自行注销的可乘之机。所以,笔者以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   二、法理分析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必须把清算程序与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   法定清算程序应该说是设计的相当完美,其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未经清算、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是比公司成立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的法律程序,甚至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实现公司的终止。当然,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作为清算的目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在实质意义上,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仅仅为了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大可不必通过复杂的清算程序。但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之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实现,社会经济秩序是否能得到维护,却是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如何,其取消的究竟是企业的营业资格,还是连同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就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需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然而,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将其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集于一体,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也就将这两种资格一并取消了。   三、对策及建议   l、完善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虽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公司)注销都作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定的不足。例如《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了不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给予行政处罚。我认为,处罚是必要的,但实行有效的监督更为重要。应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设立企业解散清算监督机构,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应对企业进行财务审查,并对企业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点登记,责令企业负责人或开办单位妥善保管,同时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对企业注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对违反法律程序进行注销行为处罚的同时,加大对企业逃避债务的行为处理力度。为此,我认为,在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凡是采取违法手段进行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的,除依法予以制裁外,由行为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后延监管   1)以推进经济户口和属地管理为主线,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市场主体退出的后延监管网络。充分发挥和利用经济户口的优势,加大对市场主体退出的后延监管。一是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回访检查和案后回查等措施,重点检查其是否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同时收缴营业执照及印章;二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以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四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2)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为目标,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后延监管。尽快加强信用制建设,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经营、退出行为。企业信用分类是以企业登记静态信息和企业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分成不同的管理类别。对退出的市场主体的后延监管,重点放在被吊销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人员,分别按法人、自然人记载不良信用记录,及时予以公布,并在其重新办理登记即准入行为上加以限制。   总之,“吊销”公司执照附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它的发生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前提,剥夺的是企业对外的经营资格,限制的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法律上消灭企业的存在。企业的经营资格只是企业法人资格的内容之一,而不是全部。把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程序同企业的清算程序相结合,不仅为企业实施清算程序提供合理的过渡时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行政管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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