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 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小、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易产生纠纷,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种。
六、企业兼并(或者合并)。 主要适用于两个或者几个企业间达成一致,合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的情况。
七、破产。 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企业的一种改制方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对扭亏无望、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实行破产关闭。而这一精神对整合企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无疑是正确的。
此外,还有企业的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改制或者说是准改制形式可以用来选择。企业或者有权机关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项改制方案,然后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成立改制组织 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在组织成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必不可少,律师在其中可以起到一个主要协调人的作用。律师不仅可以规范改制行为、降低改制成本,而且还担负着主持召开“三师”会议、提出改制工作总体安排、负责公司文本制作、根据需要负责经办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进行产权界定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长沙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资产评估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四、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 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3、改制成本的测算(包括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等各种改制费用); 4、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5、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6、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7、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