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的清偿

2011年09月02日16: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务的清偿一、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对公司而言,其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也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按照《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清算分配,实现自己的债权。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顺利,很多情况下是公司股东并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拖延不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通过诉权,由法院主持清算。虽然通过行使诉权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也增加了债权人维权的成本,而且处理起来单从程序上讲就比股东自行清算要复杂,包括清算方案在内的各项文件需要报人民法院确认。面对这种境况,我还是很怀念原公司法对清算的规定。   在《公司法》大规模修订之前,原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主管机关我想应做广义的理解,如果由主管上级的,比如隶属于某个集团或者某个部门的,由该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即使没有这样的主管机关或者这样的主管机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我想工商局也可以组织清算,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同时就可以作出责令公司清算的决定,如此一来,化被动为主动,免去了债权人的麻烦,而且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也是有利的。虽然工商局进行了吊销公告,属于法定的通知形式,但并不代表实际的效果,并不代表债权人会实际的看到和知晓某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如果债权人没有看到公告,而公司又不向债权人说,股东又怠于清算的话,势必存在很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如果由工商局直接责令清算即可免除上述忧虑也可及时清理注销企业,避免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节省司法资源。原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和《民法通则》第47条的规定相一致的,不过在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之后,作为特别法,从适用上,只能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二、吊销营业执照不是公司主体资格的注销   公司因为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等原因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的注销,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此吊销和注销是不同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引起公司注销的情形之一,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非同时丧失了主体资格,公司注销还需履行清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也确认了这一观点。《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函)中称: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该复函中实际体现了两层含义,第一,营业执照吊销后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第二,如果股东没有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将作为清算责任主体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如果股东在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行使诉权,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可以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当然,如果股东已经自行组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和公司仍然存在债权纠纷的,应当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债权得到确认后进行申报,参与清算分配。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则可以起诉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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