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世界各国企业法人的登记主管机关不同,企业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企业的自主地位,允许企业依照法律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通常很少设立审批程序。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往往强调国家的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法人登记之前得到政府许可,因而通常存在设立审批程序。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稳固,但经济体制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过程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和体现计划经济的要求,所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之前一般还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1.普通设立审批程序。登记管理法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1)主管部门的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产品或经营业务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行业发展要求,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资源供应等条件的审核。它不同于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营业条件。
(2)国务院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企业实行集中的归口审批,不论哪个部门投资设立,不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需经某个部门集中审批,这就是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度。
2.专卖、专营审批程序。国家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往往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专卖或专营。凡是经销或销售特定商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再增加国家授权部门对专卖或专营企业进行的资格审查程序。
3.无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但涉及行业归口审批和专卖、专营审批的,仍须先行办理审批。
4.有关部门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开业登记时,除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外,有时还需要经过其他一些部门审查同意。这些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称之的有关部门。如举办旅店业、饮食业、食品业、服务性行业等,除经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外,还应当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审查,卫生条件合格后,才能持有关文件、证件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登记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199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限于外贸、金融、交通、航空、旅游、医药、建筑、出版等特定行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不再将部门规定的审批和许可证作为登记注册的法定前置条件。这项改革,对搞活企业,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改革不彻底,前置审批只是得以简化,审批制的基本框架还没有被打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核准登记制还没有起来。二是改革不配套,有些方面改了,有些方面没改,改革没有形成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国家管理经济的角度看,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不论市场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审批制度仍是必不可少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打破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许多框框,确立了直接登记为主、审批设立为辅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出资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制度与企业登记制度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企业登记制度是企业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必须与企业制度相适应。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会相应地要求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企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反过来也会积极地促进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因此,《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随着企业制度的变化,必将会发生从许可制向准则制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