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