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知识 非法采矿行政处罚

2011年09月03日09: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非法采矿行政处罚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澄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执法监察大队人员编制7人,在职3人。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5.执法责任:(1)行政不作为: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2)行政不当:不承担责任。   (3)行政侵权:可参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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