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问题2003年我父亲将家里的房产证借给他的朋友,朋友用此证做抵押贷款,时间过期了,这个朋友失踪了,我县信用联社通知我们以房还款,执行拍卖我们的房子。我们做了立案,法院判我们的时效过了,原因是对方认定我们在2005年9月30日领了土地证,并要求我们鉴定,我们因为不能确定,所以没有鉴定父亲的笔迹,对方就认为我们默认此证,我们必须说明一点,那个签字上的日期只是9月30日,而对方坚持说我们既然不鉴定笔迹,就说明我们默认了此具体行政行为,在时效上将我们就否定了。按照行政诉讼法最高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法院用此条,而为什么不用四十二条,我们是不动产时效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