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餐旅业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案

2011年09月03日14: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庆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餐旅业总公司拆迁安置合同案

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尹家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萍,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北区餐旅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3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吴积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幸,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下六村134号。
  委托代理人张江霖,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拆迁安置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1989年11月30日江陵厂与观饮司是否签订了《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长安公司在2005年9月7日的庭审中,提出因餐旅业公司提交的《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是复印件,故不予认可的问题。长安公司在庭审中自己提供了《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与餐旅业公司提供的该协议书复印件的形式和内容完全一致,且在2005年5月30日的庭审中长安公司亦确认了此协议书的真实性,且(2002)江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亦确认了1989年11月30日江陵厂与观饮司签订了《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因此,本院确认1989年11月30日江陵厂与观饮司签订了《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江陵厂已更名为长安公司,观饮司已更名为餐旅业公司,故《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应分别由长安公司与餐旅业公司享有和承担。长安公司已拆除了协议中约定的餐旅业公司的房屋,其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安置房供餐旅业公司的职工居住。
  2、关于1989年11月30日所签协议书中约定的拆除房屋的权属问题。在《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书》中已经明确在表明,江陵厂在还建红线内拆除观饮司旧房。同时在(2002)江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中亦确认了根据该协议约定江陵厂向观饮司提供了在大石坝六村56号旁的临时过渡房。因此从该协议书的内容上以及履行情况上看,江陵厂根据该协议拆除的房屋就是观饮司所有的房屋。
  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该协议第二、三条约定,“观饮司在旧房中的两房职工,由江陵厂在一、六村(临时工房)分别过渡。旧房中的两家住户,由观饮司动员搬出,在十二月五日前交江陵厂拆除施工。安在一、六村过渡的观饮司两家职工,由江陵厂在1990年底前在五、六村范围正式安排两间一厨,安排居住不小于原住户居住面积。”虽然协议书中约定的安置时间是在1990年底前,但是长安公司在拆除其提供给餐旅业公司职工过渡的房屋时,承诺过在“明年上半年在六村的旧房范围内给予解决房屋”即在2002年上半年解决房屋,在2002年5月长安公司拆除了其提供给餐旅业公司职工李青云过渡的房屋后,并未实现其承诺安排房屋给餐旅业公司职工李青云居住。同时,在2004年李青云以上述协议书为依据起诉长安公司提供安置房,以上,可以认定长安公司向餐旅业公司职工李青云作出承诺至承诺提供房屋时间(即2002年6月底)起,餐旅业公司与长安公司之间的就上述拆迁安置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在2004年3月前餐旅业公司享受该安置房的职工李青云起诉长安公司根据上述拆迁安置协议提供安置房屋时,该诉讼时效中断。虽然该次起诉是李青云提起的,但李青云是上述拆迁安置协议中房屋的实际居住者,其起诉表明餐旅业公司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从起诉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因此现餐旅业公司起诉长安公司履行拆迁安置协议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长安公司辩称餐旅业公司要求其提供房屋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闂傚倸鍊峰ù鍥綖婢跺顩插ù鐘差儏缁€澶愮叓閸ャ劍灏甸柡鍡檮娣囧﹪顢涘▎鎺濆妳闂佹悶鍊栭〃濠囧箖濡ゅ懏鏅查幖瀛樼箘閺佹牠姊洪懡銈呮瀻闂佸府缍佸濠氬Ω閵夈垺顫嶉梺鎯ф禋閸嬪嫰顢旈敓锟�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夐敍鍕殰婵°倐鍋撻柣婊冾煼瀹曞綊顢氶崨顓燁吙婵$偑鍊栧濠氬磻閹炬番浜滈柡鍥崝銈夋煃瑜滈崜銊х礊閸℃ḿ顩查柣鎰劋閸嬶繝鏌ㄩ悤鍌涘
闂傚倸鍊风粈渚€宕ョ€n喖鍑犲┑鍌溓归悞鍨亜閹哄棗浜剧紒鍓ц檸閸樺墽鍒掓繝姘濞达綀娅i敍婵嬫⒑閸撴彃浜為柛鐘冲姍閹繝濡疯绾惧ジ妫呴浣哥祷闁告柣鍊濋弻鈩冪瑹閸パ勭彎闂佽桨鐒﹂幑鍥极閹剧粯鏅搁柨鐕傛嫹
闂傚倷娴囧畷鍨叏瀹ュ鐐婇柕濠忕畵閺侇亪姊绘担鍓插悢闁靛牆顦幗鐢电磽娴gǹ鈧摜绮旇ぐ鎺嬧偓浣糕枎閹炬潙娈愰梺瀹犮€€閸嬫挾绱掗幉瀣М闁哄矉缍佹慨鈧柍杞拌兌娴煎牓姊洪悷鏉挎闁瑰嚖鎷�
闂傚倸鍊搁崐椋庢閿熺姴绐楁慨妯挎硾閻ょ偓銇勯幇鍓佺暠闁告艾缍婇弻娑樼暆閳ь剟宕戝☉銏犵闁绘ê纾弧鈧繝鐢靛Т閸婃悂寮抽悢璁垮綊宕楅悡搴☆潚闂佽鍠曠划娆撱€佸☉銏犖ч柛鈩冾殢娴硷拷
闂傚倷娴囧畷鍨叏瀹曞洦濯伴柨鏇炲€搁崹鍌毭归崗鍏肩稇闁稿被鍔嶇换婵囩節閸屾凹浼€濡炪倐鏅涘鍫曞Φ閸曨垰绫嶉柛銉戝倹鐫忓┑鐐存綑閸氬宕濆▎鎾崇畺濞寸姴顑愰弫宥夋煏閸繃顥滄い蹇ユ嫹
闂傚倸鍊风粈渚€骞栭锕€纾圭紒瀣皡閼板潡姊洪鈧粔鎾触瑜版帗鐓曢悘鐐村劤閸ゎ剟鏌涢妶鍡╂疁闁诡喗顨婇弫鎰償濠靛牊鏅奸梻浣藉吹閸o箓骞忛敓锟�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
提示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