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四大亮点

2011年09月04日22: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四大亮点
工伤保险的修改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几年来,工伤案件的不断的增加,以前的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广大劳动者维权的需要,比如说,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的伤害,怎么维权的问题,如果非机动车的车主无力赔偿,受害人却不能通过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这样,同样是受伤,有不同的维权结果,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基于此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再强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范围明显的扩大了。亮点如下:
第一,增加了适用的主体,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包括进来,有利于以上单位职工的维权,至少多了一条维权的渠道。
第二,上下班受到伤害的,不再强调是受到机动车伤害,这样更公平合理,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伤残补助金的数额有所提高,一到六级增加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到十级增加了1个月本人工资、
第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全国统一,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