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变化

2011年09月04日22: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变化

关于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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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日,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生效,其发生了什么重大变化呢?姜超峰律师为你做一解读:
1、细化、明确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与普通人关系最密切的是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的变化。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即可认定为工伤,但是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明确只有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如果本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付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个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重大修改。
3、增加了“吸毒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4、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金得到大幅度提高。

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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