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对加强监管的作用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使投资者在受到违法行为浸害的时候能通过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保护自身的权益。这一制度可以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性和法治化。《规定》和此前2002年1月巧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比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一,它明确了原告范围、被告范围,并扩大了案件受理范围;其二,它明确了审判方式,既可以是单独诉讼又可以是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其三,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了分类规定的方式,即对上市公司采用严格责任。对有限责任的证券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分别采用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其四,确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和损失计算的问题。因此该规定的实施使得投资者可以积极、切实地参与到证券违法行为的追究中,这必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产生深远的影响.
(1)提高了投资者参与监管的积极性。民事责任机制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对自己权益的关。投资者为维护自己利益,能够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监管的主动性,并可弥补行政监管机构在资源上的限制。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通常是很隐蔽的,不易被外界发现。投资者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对相关交易给予持续关注。投资者的身份具有广泛性,可以对各类人员的交易活动进行广泛的监督。通过投资者向侵害自己利益的人追究民事责任,可以及早发现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2)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如果发生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而投资者选择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其权益时,该事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已经向社会公开,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从而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
(3)弥补了行政责任制度的不足。行政责任则不能是连带责任,追究行政责任时对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推定。而在民事责任制度中,可以实行连带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损害结果推定等,这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因此,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可以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扩大了司法介人证券市场监管的程度。证券法实施两年来,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特有的民事纠纷,如虚假信息纠纷、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市场纠纷等,法院受理的较少,原因就在于解决后一类纠纷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而《规定》在立法上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中扩大了司法介人的程度,可以充分利用司法程序的公开性、系统性和公正性来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2《规定》中关于前孟条件的规定及其
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影响
(1)(规定)中关于前置条件的规定。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通知”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可是在该通知中却设定了一个行政程序前置的条件。该通知将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条件定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而在《规定》中对这一单一条件增加了“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和“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两项121。尽管在《规定》中扩大了前置条件的范围,却仍然体现的是行政程序前置这个特点。这显然不能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只有充分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才能确保证券市场的有序竞争,而证券市场的有序竞争正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所以,目前理论界就该前置条件的合理性争论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