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

2011年09月04日23: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一、违章建筑的界定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建筑”的含义,[1]学理上也有不同看法。[2]笔者赞同此种定义,即违章建筑,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与违章建筑有关的案件,如何确定其物权法上的定位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违章建筑具有如下特点:其一,违章建筑是违法建造的工作物。违法建造不仅包括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包括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违法建造可以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两类。“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4]其二,违章建筑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两类。建筑物,是指为了人类的居住、动物的圈养或物品的置放,按照建筑规则或经验而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四周围起的设施。[5]其他工作物,是指除建筑物以外的、服务于一定的目的并附着于土地的、依一定的技术规则建造的物件、设施和装置。[6]例如,栅栏、脚手架、电线杆、桥梁、墓碑、地槽、渠道、水井等。[7]其三,违章建造人可能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能没有。据此,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工作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工作物。[8]

违章建筑与越界建筑是类似的法律概念。所谓越界建筑,就是指逾越土地疆界而为的建筑物。其中的“越界”包括两种含义:第一,逾越土地疆界,即部分存在于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第二,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的界限而为建筑。建筑人虽然在自己的土地界限内为建筑,但建筑物超越了法律许可的建筑区隔距离,或损害了其土地上所负担的役权,也可能发生法律上的越界后果。[9]考虑到我国实行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越界建筑实际上是违反了规划许可的建筑,也构成违章建筑。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10]“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建造人的权利

(一)关于建造人权利的各种学说

1. 占有权说,即建造人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只能享有占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11]其二,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的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章建筑现象的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12]其三,如果对违章建筑完全不予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13]其四,对违章建筑人的事实上的占有状态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14]其五,通过正当的程序保护财产的需要。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否应当拆除,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来认定。赋予其占有权,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15]

2.动产所有权说,即建造人只能对违章建筑中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违章建筑不具备合法的报建批准手续, 建造人不能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只能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16]其二,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但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能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客体。[17]

3.不动产所有权说,即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理由主要在于:其一,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依据财产的物理属性。即便建造行为违法,也不能改变违章建筑的不动产属性。[18]其二,虽然违章建筑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建造人可以遵循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而取得所有权。[19]其三,赋予其所有权可以有效对抗行政权力的任意干涉,对抗违反程序或实体规定的公权力行使。[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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