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对象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
二、调整幅度:
七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7万元调整为9.7万元;
八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5.2万元调整为7.5万元;
九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3.5万元调整为5.3万元;
十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2万元调整为3.1万元。
三、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应补足的差额问题
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董军律师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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