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弃耕撂荒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是应获法院或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支持的请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因弃耕撂荒的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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