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便宜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注意,这里是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因子女升学、服兵役进行户口迁移的,不属于该情形。
(2) 公益建设占地或违反批准土地用途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时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
(一)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除后两种情形不给予补偿外,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土地的,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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