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之诉属于形成之诉,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虽然版主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应由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靠庭审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初步了解而作出判断是不合理的,更何况感情是否破裂很难用标准化的规范进行衡量,不同人有不同的判定标准,比如什么叫做经常争吵,经常的频率是多少,一天三次,还是三天一次?同时法官自身的社会阅历、素质、对感情的认识会对是否判离造成决定性的影响,把这种难以界定的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难以令人信服。另把分居二年作为判定离婚的条件之一也有欠合理,在双方没有其他住所的条件下,如何认定确实是分居?分居2年之期太过漫长,既不人道也不符合现实。
西方各国以“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来称谓离婚的标准。中国的婚姻法关于离婚体现了浓厚的中国人文特点,但是版主始终坚持认为婚姻就是契约,一方既然不愿意履行契约了,那就应当判决离婚。
【正 文】
一、 认定感情破裂的几个方面: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有无过错;有无和好可能;有无法定不许离婚的因素。具体可以分解为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重婚的定义(什么叫重婚)
重婚,系非法的婚姻关系,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解读:构成重婚的有俩种人
A、有配偶(此处指合法婚姻,不是同居)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B、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明知”指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受欺骗与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
重婚的两种含义:
A、法律意义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事实意义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般认为事实意义上的重婚为如下情况: I、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的;II、有配偶的人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版主的话:能认定重婚的非常之少,很少有人愚蠢到领了一张结婚证后再登记的,而事实上的重婚也很难认定,只要过错方还有点智商的,那么非过错方很可能无法取证或取证费用巨大。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法释[2001]30号)
常见的主要包括:A、姘居。和婚外异性或同姓(嘻嘻,笔者认为还要加上同性)多次发生同居关系,损害夫妻感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版主的话:偶尔的嫖娼,或偶发的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同居。但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比如出示因为对方嫖娼而给公安机关罚款的证据,其实也不失在法官心理上造成对非过错方的心理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