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一是双方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即使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所有条件全部成就时,发包人也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可以进行调整的,由于违反“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约定。如果法定特殊情形发生,且确需对个别农户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的,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则可以在双方协商变更约定后进行调整。
二是这里的调整只是个别调整,不是普遍调整。这里的调整只能是对小范围的个别农户进行调整,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调整。
三是机动地、增垦土地优先用于调整。当发生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有机动地,依法开垦的增量土地,他人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优先用于调整。
四是这里的调整仅限于耕地和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不允许调整,不适用耕地和草地特殊情形下个别调整的规定。主要原因是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更长,收益更慢,风险更大。承包期长,且不允许调整主要是为了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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