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的发包,一般按照谁所有(使用)谁发包的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如果村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并不因此改变村民小组对发包土地的所有(使用)关系。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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