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奉官和鞍山市韩园民俗村餐饮有限公司与金大中、裴太钟、韩秀镛,金花顺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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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奉官和鞍山市韩园民俗村餐饮有限公司与金大中、裴太钟、韩秀镛,金花顺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辽民四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奉官,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宋三台子镇吴朝村01组,系鞍山名家园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系鞍山市韩园民俗村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210311196501042156)
  委托代理人:董成斌,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太哲,大连金圣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韩园民俗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宋三镇吴朝村。
  法定代表人:金龙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成斌,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太哲,大连金圣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大中(KIM DAB JOONG),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韩国国籍,现住址:韩国汉城特别市松波区新件洞20-5号。(护照号码:JR105661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太钟(BEA TEA JONG),男,1958年3月8日出生,韩国国籍,现住址:韩国全罗北道全州市德镇区德镇洞1号1263-1。(护照号码:JB024797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镛(HAN SU YONG),男,1966年5月2日出生,韩国国籍,现住址:韩国全罗北道镇安君镇安君商理943-4号。(护照号码:JB0245623)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为赵峰、阎祖兴,系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花顺,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中国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宋三台子镇吴朝村01组。(身份证号码:210311196907152123)
  委托代理人:金太哲,大连金圣投资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文奉官和鞍山市韩园民俗村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大中、裴太钟、韩秀镛,原审被告金花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文奉官和金花顺是夫妻关系。1999年5月21日,文奉官和金花顺出资成立了韩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文奉官担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文奉官将自己在韩园公司中的80%的出资转让给案外人金龙云,韩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金龙云)2001年1月10日,韩园公司(中方)与三被上诉人(外方)合资成立了鞍山名家园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文奉官担任。2001年11月26日,三被上诉人和文奉官、金花顺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文奉官未偿还的贷款金额75万元(相当于10400万元韩币)由三被上诉人代为偿还。2002年1月10日,三被上诉人与文奉官、金花顺达成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文奉官、金花顺未偿还的贷款金额人民币75万元首先由韩方代理偿还;第5条约定:为了偿还文奉官未偿还的金额人民币75万元(经查,该笔75万元贷款是韩园公司所欠),从韩国转来的钱到中国帐时,文奉官将把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从韩国第一家(韩园公司的别称)更名为鞍山名家园餐饮有限公司,并将对土地和房屋的持有股份从原来的中方70%、韩方30%改为中方51%,韩方49%,并在中国国家认可的合资文件上更正登记,利润的分配也是从原来的中方70%,韩方30%改为三被上诉人和文奉官、金花顺每个人20%,同时进行变更登记。经查,三被上诉人于2001年10月和2002年5月,分三次借给文奉官12400万元韩币,利息约定为年利息10%。支付时间和金额是:2001年10月11日,文奉官的代理人文锦善从被上诉人韩秀镛的代理人金京德处收到2000万元韩币的汇款;2002年3月6日和5月17日,文锦善作为文奉官的代理人又分别从被上诉人裴太钟处收到借款2400万元韩币和8000万元韩币(共计10400万元韩币,相当于75万元人民币)。文锦善给其出具了收条。庭审中,三被上诉人表示其出借的借款是共同出借的,彼此不分份额。文奉官在庭审中对欠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均没有异议,同时提出以韩币偿还。2002年11月26日,文奉官出具了履行保证书,承诺从三被上诉人处借用的12400万元韩币在2003年3月前偿还。2002年12月3日,文奉官出具履行支付保证书,第5条承诺到2003年3月不能偿还借用的12400万元韩币时,中方(即韩园公司)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将放弃鞍山名家园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居住用住宅和经营管理权,并将鞍山名家园餐饮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70%分配给三被上诉人。同一天,文奉官又出具履行保证书,承诺保证还款和履行2002年11月26日的协议内容,如再不履行,将满足韩方的一切要求。三被上诉人所出借的12400万元韩币至今一直未能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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