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德申
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这本来是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但由于目前许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是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通事故中,直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是肇事车辆驾驶人,而非保险公司,驾驶人是侵权人,受害人是被侵权人。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为何参与到侵权诉讼之中?是因为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与投保人之间建立了交强险合同关系。发生事故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赔偿了受害人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有关交强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确定的。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来说,如何交费,如何赔偿等都是交强险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交强险合同形式上主要包括交强险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或《条款》)等。换言之,交强险合同是由交强保险单和《交强险条款》等组成。《交强险条款》是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交强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或《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可见,作为交强险合同中的一部分的《交强险条款》,与普通的保险条款相比内容具有强制统一性,不允许各个保险公司自行制订保险条款。《交强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审批制定的强制保险条款,具有强制效力,各家保险公司必须遵照执行,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或补充,其强制性从《交强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罚则规定就可见强制效力。
因此,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无论是投保人赔偿受害人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是否赔偿,依据都是交强险合同。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交强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强险条款》,对于合同双方都是约束力。
该《条款》的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该《条款》的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