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康建龙律师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网络信息广告公司开设的论坛上注册用户名为“天使”并多次向该论坛发帖。由于所发的帖子经常被版主删除甚至被禁言,刘某于是又重新注册了用户名为“天使爱美丽”。刘某注册的“天使爱美丽”所发贴又被删除。于是刘某于侵犯著作权和信息网路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告著作文字作品公开发表的权利;(2)要求被告刊登报纸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用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在网络上开设的论坛是一个经营场所,应当根据被告的有关规则进行管理,被告有权决定删除任何伤害被告公司利益的帖子;用户发帖必须遵守被告公司制定的相关发帖的规定。由于本案原告所发贴不符合本论坛的主旨和相关规则。因此,被告有权决定对其禁言甚至删帖。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按照法学理论可将权利归结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分类方式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在网络日益发达和普及的当今社会,网友通过网络发表文字等作品也已成为当下一种时尚,而版主删帖和禁言也经常引发网民的不满。对于本案来讲首先需要明确发表权的保护范围即发表权的性质。发表权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作品这一种精神产物的支配权而不是对第三人的支配权。据此,发表权人既有权决定作品发表与否,何时、何处,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也有权排斥他人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推出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发表自己的作品。在本案中,被告的删帖和禁言行为实质上是拒绝为原告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由于要求他人提供网络空间不属于发表权的权利范围,相应地,被告也就不负有向原告提供网络空间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进行删帖和禁言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发表权。同理,也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参考资料:1.《著作权法》2.《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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