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秀珍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5日04: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贵州安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秀珍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筑民二终字第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本市都司路贵州省乡镇企业贸易城内。
  法定代表人欧阳如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根香,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珍,女,191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阳南明皮鞋厂退休工人,住本市雪涯路45号。
  上诉人贵州安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南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坐落本市民族巷52—54号房屋产权面积为138.22平方米,系砖木砖混结构,两层共计十一间,该房始建于1953年,改建于1969年,产权登记在何明远名下。该房附有临时建筑面积7.75平方米(1969年修建),另附有产权性质待定的建筑面积52.73平方米,建筑物由贵阳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据产权处档案记载,房屋核准营业用房面积为25.52平方米,办公用房为26.27平方米,核准办理自营许可证面积为52.09平方米。何明远故于1960年,其妻刘秀珍共生育子女5人,长子何德明,次子何德智,三女何德芬,四子何德华,五子何德林。何德智故于1991年,其后妻为徐敏,有长女唐庆平(与离异前妻所生),次子何俊(与徐敏所生)。何明远去世后,房屋一直未分割,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也未登记分户,1994年12月,贵阳云岩利民纸品经营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工业总公司申报成立,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该经营部登记为集体经济,法定代表人何德芬(后变更为何德明),经营地址在民族巷52—54号,工商档案记载该经营部经营场所面积为58.8平方米,经工商和劳动部门核准的从业人员为15人。1993年1月,徐敏在民族巷53号注册开设洗烫店,兼营电子游戏,徐敏自己说明洗烫店从业人员4人。1996年4月,安厦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都司路C一2—4地段内进行商办楼开发,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向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1997年8月25日,安厦公司与各位共有人的户主刘秀珍签订《房屋拆迁合同》一份,约定刘秀珍户私房11间在1997年8月30日前腾空交安厦公司拆除,安厦公司回迁安置刘秀珍户20平方米营业房在商办楼B栋二楼营业大厅,其余产权房则按相应标准买断给安厦公司,为此,安厦公司不再就刘秀珍户三辈10人及利民经营部的周转过渡问题进行安排考虑。安厦公司计付刘秀珍各种奖励补助费4000元,刘秀珍户补安厦公司新旧回迁营业房差价为34304元,安厦公司与刘秀珍户经核算,安厦公司应在刘秀珍户搬迁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刘秀珍户147741.5元。同年10月26日,双方又签订“拆迁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协议约定回迁二楼的营业房面积由20平方米变更为30平方米,安厦公司给予刘秀珍自搭房一次性补偿费10000元。安厦公司考虑刘秀珍经营项目较多,同意在修好临时门面后,将一间10平方米的门面房和共20平方米的办公房无偿提供给刘秀珍使用,同时又低租20平方米的办公室给刘秀珍等。并于1997年10月26日签订了租赁协议,所有过渡房已于2000年4月拆除。以上拆迁协议和租赁协议,原经过诉讼,已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刘秀珍作为被拆迁人与安厦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刘秀珍的行为视为其余共有人的共同行为。双方的上述协议签订后,安厦公司修建的商办楼于2000年8月竣工,竣工后承接了“2000年贵阳市房地产交易会”,“贵阳市青少年书画、摄影作品展”,“2001年贵阳市春季商品交易会”,“贵阳——香港经贸合作会预展”,“贵州建材产品展销会”等一系列会展活动,一直未安置刘秀珍户,现安厦公司通过其上级主管单位贵阳市乡镇企业局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准备将该商办楼营业大厅建成专业的会展中心,不再安置零散的商户。另,本案中,诉争房屋的其余共有人对刘秀珍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无异议。刘秀珍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回迁安置我都司路商办楼二楼营业大厅30平方米营业房;二、判令被告按照拆迁法规的规定支付从2000年4月起至安置之日被拆迁的利民纸品经营部和洗烫店从业人员的过渡费,共19人每人每月260元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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