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情形: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误工证明等材料,协助对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谋取更多利益,后又被对方以误工证明为依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求得工伤待遇赔偿;2、用人单位为骗取工伤保险,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况谎报为工伤,导致工伤认定机构作出错误认定,后又被劳动者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特征: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有从“蜜月”到“感情破裂”的发展过程。用人单位基于私交或其他利益因素出具虚假证明,后期利益瓦解关系恶化,引发争讼。2、双方均具有获得非法收益的不良企图。劳动者试图获取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用人单位亦存在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医药费等费用转嫁于社保机构的违法目的。3、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较大障碍。用人单位先后陈述相互矛盾,主张原先出具的证明内容虚假缺乏证据支撑;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的证明或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其法律效力难以被否定。法院在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困难。即使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确有错误,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无权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均已超过复议或诉讼时效。
成因:1、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实行“兼得”模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获得在扣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赔偿。2、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不注重自身保护。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为自身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忽视由此带来的风险。3、“调查核实”非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工伤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认可的事项审查较为宽泛,为不法之人提供可乘之机。4、诚信缺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尊重客观事实,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是此类纠纷引发的根本原因。
建议:1、加强诚信教育,增强风险意识。增强法制教育,倡导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骗取不当利益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增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的风险意识,防止“存好心办坏事”的现象。2、完善认定程序,加强调查核实。建议工伤认定机构严格遵守工伤认定程序规则,强化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3、创新工作思路,解决实践难题。对确有证据证明行政认定有误且缺乏相关救济途径的情形下,法院应该更为充分地履行审判职能,排除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盲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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