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行进口在我国立法缺失的争论已由来许久,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两大法益无法选择的情况下,立法对该问题仍然保持了沉默,本文将根据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实践状况提出在该种情况下司法与执法实践借助法律解释的具体解决办法。本文后半部分着重从法学理念、法学理论基础等理论分析层次上对该问题进行探索式的深层次探讨,以求能推动对该问题研究的实质性进步。
[关键词]:平行进口 保护竞争 商标权保护 权利穷竭 地域性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平行进口问题带来的纠纷日益增多,研究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侵权是有着重大的现实和长远利益的。但是,虽然国内关于平行进口在我国立法缺失的争论已由来许久,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两大法益无法选择的情况下,立法对该问题仍然保持了沉默,借着商标法修改启动、竞争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之际,这一涉及两个法律子部门的学科内部交叉问题又看到了其解决的契机。
一、商标平行进口概论
商品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问题。商标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又称商标灰色市场(Grey Mark)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商标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商标权权利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人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有商标产品的行为。由于国内外市场间存在价差,使进口商有利可图,因此产生平行进口行为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平行进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平行进口行为是产品在两个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转移,涉及到进口国和出口国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第二,平行进口的对象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的合法制造并使用合法商标的真品商品,而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三,平行进口同类商品的行为,是同类商品的内部竞争;第四,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在进口国已受到法律保护,且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得到本国商标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存在瑕疵,故它不是完全合法的市场,又非完全非法的市场,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灰色市场;第五,平行进口的商品已经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平行进口商所进行的是一种分销或转销行为;第六,从价格上看,在进口国,同一商标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独家经销商经营,价格较高,而进口转售的商品价格较低,容易占领市场。
二、我国面临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驱动进口商进行平行贸易的原动力就是同样的商品在不同国家存在着差价,正是因为如此,平行进口往往表现为从低价国流向高价国。由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比较低廉,生产成本低,与经济较发达的国家比起来,产品的价格相对较低,所以到改革开放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对我国的平行进口尚不多见。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诸多资源的逐渐稀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也日益突出,而真正让该问题浮出水面,引起国内关注的是广州中级法院于1999年11月判决的上海利华公司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口贸易公司案(简称LUX案),该案涉及LUX(力士)牌香皂的平行进口问题。1999年6月,广州海关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LUX牌香皂895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了被告进出口公司。法院将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延伸至对平行进口的限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8万港币的损失。另外,据当年的调查表明,1997年底和1998年初,我国市场上50%以上的“力士”产品是从国外平行进口的。此后,平行进口的案件也在我国其他地区发生颇多。
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对该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必须借鉴已有的法律,通过法律解释,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根据法不仅之机自由的原则,平行进口并没有被商标法所禁止,其在商标法上是合法的,但它在商标法上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它在其它法律上也同样是合法的。应该看到,无论是在国内贸易和还是在出口贸易中,平行进口都可能对商标权人或者独家被许可人带来某些不利影响。所以,需要分清那些有损于出口商和独家经销商的平行进口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商品的平行进口究竟损害了当事人的何种权益。对于商标平行进口中出现的商品重新包装标识不清、广告诋毁等情形一可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公平竟争的基本原则加以规范,因为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商标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如果进口商的商品并不存在与原商标权力人品质不同、标识不明等情况,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