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实务探讨

2011年09月05日05: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实务探讨2007年9月12日,辛某的儿子在商场里将1岁多的王某碰倒在地,致使王某鼻孔流血,后辛某应王某父母的要求带王某到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盛某接诊并对王某做了鼻部和脑部CT检查。后辛某在当地论坛上发帖对其就诊情况及医生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评价,发帖内容含有“庸医”、“费医生就是吃干饭的”等词句,辛某发帖后,有多人上网点击浏览该贴文或跟贴评论,跟帖的内容主要针对两位医生的行为或其所在医院存在的一些现象进行了相应的评价,内容有褒有贬。盛某和费某认为辛某的发帖行为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辛某对贴文内容基本认可,同时主张在其贴文后,盛某和费某也发表了一些带有侮辱辛某内容的贴文,亦侵害了其名誉权,并提出反诉,但盛某和费某不认可辛某主张的贴文系其发布,被告亦未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贴文系两原告所发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其发布的贴文内容基本认可,其发布的贴文中对整个诊疗过程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但对两原告的评价却用了“庸医”、“费医生就是吃干饭的”等词句,明显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显属不当。同时原告在网上发布贴文后,其他跟贴人员对两原告及其所在医院的评价给两原告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也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辛某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但是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原告因被告所发布的贴文所致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辛某主张在其发布贴文后,两原告对其发贴文予以侮辱,并提交部分贴文予以证明,两原告不认可该贴文系由其发布,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以上贴文系两原告所发布,故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辛某反诉请求的判决。但同时认为,消费者对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本案中,辛某所发布的贴文中对整个诊疗过程的陈述基本属实,尽管其评论内容有个别用词不当之处,但不足以构成对费某、盛某名誉权的侵犯。但辛某就其所遇到的以上医疗服务情况及自己的看法在网络论坛上发布贴文,尽管不构成对费某、盛某名誉权的侵犯,但确实在评论内容上存在用词不当的欠妥之处,辛某应将在论坛上发布的贴文予以删除。


随着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实现了“开放与共享”的构建宗旨,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网上名誉权纠纷是近年来发生的新类型案件,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对该问题的认识不一。总体上而言网上名誉权纠纷较普通名誉权纠纷散播更广泛、后果更难确认、责任更难界定等新特点,故网上名誉权纠纷成为丞待研究的新课题。


一、网上名誉权侵权的界定


(一)网上名誉权侵权的概念


名誉(reputation)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他的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非法损坏他人名誉可以构成诽谤(或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受到诽谤的人可以提出控告。[1]


在我国法律法规上的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2]。这里的民事主体又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名誉,具体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以外的问题,如阶级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政治立场、文化程度、工作能力等均不属于名誉权范围[3]。法人的名誉又称为商誉,具体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4]。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