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与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女,四十五岁,蒙古族,吉林省长春市全安精神病医院副教授,住本市昌平县城区镇军都小区十四号楼一门三零一室。
委托代理人迟国祥,男,六十岁,北京市朝阳区东区医院院长,住同李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昌平县小汤山镇。
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曦,男,三十二岁,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单位。
案由:购房合同纠纷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李英与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脉温泉公司)订立了富来宫温泉公寓房产认购书、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约定李英为乙方购买龙脉温泉公司为甲方的富来宫温泉公司E座501号房屋,龙脉温泉公司于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为李英办理入京户口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要求退房并追索利息损失。合同订立后,李英依约交纳了二十万元购房款,并于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安装电话一部。其中初装费二千六百四十元七角五分、电话机费二百九十五元,由于龙脉温泉公司未能按约定为李英等人办理入京户口手续,李英遂要求退还已付房款。龙脉温泉公司已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将李英所付二十万元购房款退还、后因利息损失及电话安装费用双方协调未果,李英遂于一九九八年五月起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李英各项经济损失四万五千元(本调解书送达后七日内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三千零七十八元;均由李英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 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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