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空坠物 加害人不明 国家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进猛,城市高楼大厦随外可见,动辙七、八层,也有十几层甚至几十层的楼房,这些楼房的下面多是小区的道路,也有直接挨着公共大马路。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高层建筑中抛掷物伤人的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法偏》第153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该法律草案的前半句很容易理解,确定加害人的自然由加害人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害,这并无争议;关键的是后一种情形,无法确定加害人时,谁来赔?学者们争论较大,司法实践中也迴然不同,本文研究的便是这种情形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由谁来赔偿的问题。
二、相关司法实践
首先来看看几个此类情况的著名案例。
1、“济南菜板案”
2001年济南市孟老太在进入自家居民楼楼道入口前与邻居说话,突然被从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该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不符合公安部刑事立案标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死者近亲属遂将该楼二层以上十五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6740.4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菜板所有人,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二审法院仍就裁定驳回。经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经再审后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裁定。①
2、“重庆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深夜,重庆市渝中区某公司的董事长郝跃加完夜班回家,在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砸在了他头上,当场昏迷倒地,随即被人送往附近的急救中心抢救。在经过39小时的手术急救,昏迷了70多天,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后,郝跃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三级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伴随经常发作的外伤性癫痫,郝跃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工作能力。这一事件经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郝跃遂将位于出事地点的65、67号两幢楼的开发商及两幢楼一层以上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郝跃对于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②
3、“深圳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傍晚,深圳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像平常一样放学回家,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当地警方介入此案,先后采取了核对指纹、侦查询问、侦查实验等手段,但仍旧迟迟不能确定是谁抛下的玻璃。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居户以及管理好来居的物业公司共计74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小宇死亡的各项费用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告及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