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说,不论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⑴一方的婚前财产;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另行约定而终止。在一般共同财产制终止时,夫妻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清算。在分割和清算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况:⑴如果夫妻双方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⑵夫妻双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
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度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区别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财产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财产制中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夫妻双方既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的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
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终止后,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若夫妻一方死亡,也将导致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另行约定。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问题,但如果出现某项财产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