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同志认为,买断工龄补偿金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对员工本人今后再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和补偿,与员工人身密不可分。其本质不是员工的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所得,而是员工本人期待利益的提前兑现,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认定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7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没有对此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和《婚姻法(二)》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报酬以往的工作,补偿离开单位的损失,救济和保障以后工作与生活。其性质特征基本等同于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而产生的。它是服从于单位对其工作以及今后的生活来支付的。因此它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而为个人所享有。
对于该款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曾作出倾向性意见: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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