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村委会与苗某、祁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后,甲村村委会以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公开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苗某、祁某对周某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并提交该镇下发的任职通知(该通知载明“崔某同志任甲村村委会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一份,用以证明自原审至申请再审期间,村委会由崔某主持工作,目前甲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崔某,而非周某。对此,周某提供市民政局颁发的周某于2004年12月当选为甲村村民委会副主任的当选证书及盖有甲村村民委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其系甲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并提出其当选副主任后主持甲村工作至镇下发的通知时止,此后甲村由崔某主持工作至今,但其主张崔某任副主任没有经过选举,不合法。
庭审查明,周某于2004年12月当选为甲村村委会副主任,同时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是闫某,此二人均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当选证书。闫某当选后不久调出甲村工作,甲村也没有进行补选主任,村委会工作由周某主持。2007年2月27日,该镇下发了任职通知,该通知中载有“崔某同志任甲村村委会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此后,甲村村委会工作即由崔某主持。
评析:
一、周某是否具有甲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能否代表甲村村委会申请再审。
对周某能否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作为甲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申请再审适格。2004年12月,经过村民选举,闫某、周某分别当选为甲村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且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当选证书。而闫某当选后不久调出甲村工作,后甲村工作即由周某主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现尚未到换届选举的时间,该村委会无主任一职,理应由周某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周某作为甲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申请再审不适格。理由是周某当选的是副主任,且现在周某已不主持甲村工作,故不能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
笔者认为,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确定问题,现行立法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确定它的法定代表人可参照法人进行。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据此,村委会主任是村委会的当然法定代表人,没有主任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就本案而言,周某在主任闫某调出该村后至2007年2月27日该镇下发的任职通知期间,一直以副主任身份主持村委会工作,应视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自2007年2月27日之后,担任副主任的周某不再主持工作,而由崔某实际主持甲村村委会的工作,故周某不再具有甲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因此,周某代表甲村村委会申请再审不适格。
二、崔某能否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
对此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崔某可以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理由是该镇下发的任职通知载明“崔某同志任甲村村委会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且甲村没有主任,故崔某可以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崔某不能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理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崔某虽有该镇下发的任职通知,但未经过法定程序,其任职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甲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