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权利救济的最佳途径——从一起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说起

2011年09月05日06: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选择权利救济的最佳途径——从一起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说起一、案情介绍
肖某与丈夫孙某婚后于1998年8月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1999年12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肖某和孙某离婚后,女儿一直随母亲肖某生活,但是孙某却拒绝履行调解书上达成的抚养费支付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其间肖某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迫于无赖肖某于2006年3月以女儿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支付自1999年12月至今一直拖欠未付的抚养费。

二、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因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比较常见,特别是因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处理起来也比较困难。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一般而言,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肖某女儿的权利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救济: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一方式有其优点,但同时也要受制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所谓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期限同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期限一样,是民事诉讼期间的一种,属于除斥期间,是不可改变的法定期间。它没有伸缩和补充的余地,也不能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不能缩短或延长。因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就发动不起执行程序,其已获得的权利就会成为自然权利,就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履行来实现。

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肖某与孙某的离婚调解书已于1999年生效,但是孙某拒绝履行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因此女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她只能拿到一年的抚养费,即2400元。

2、由法院移送执行

启动执行程序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申请执行;二是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而移送执行则是由法院内部的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实际上就是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

我国法律对移送执行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可以随时移送执行。然而,哪些案件适用申请执行,哪些案件适用移送执行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移送执行,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却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抚养费内容的调解书可以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这两种规定之间有冲突,造成适用混乱,在实践中移送执行的范围都是由各法院自行决定。因此,本案通过法院移送执行来实现要求孙某支付所欠抚养费也是不现实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民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其它民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