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就笔者所在法院而言。2004年离婚案件201件,占民事纠纷的27%,2005年240件,占民事案件的31%,2006年260件,占民事纠纷的33%以上。审理婚姻案件成为法庭的“重头戏”。如上文所述,离婚案件的增多,会造成离异子女的增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应引起高度关注。
造成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一是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质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一些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二是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又匆匆走上离婚之路。三是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村庄做工、经商,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想发生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此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在目前我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有很大比例。
2、当事人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困难
离婚纠纷案件因为自身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纠纷来说,当事人举证较为困难,就是目前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难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但该规定中的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恶习等情形,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界知之甚少,加之夫妻二人在生活中处于相对较为封闭的境地,在二人的世界里,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特别对于女方来说,举证更为困难,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讲是女方在男方处居住,知情者也往往是男方亲属和邻居,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出现纠纷时他们根本不愿意为女方作证,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当事人在举不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待过6个之后再次提起诉讼,直至解除婚姻关系为止,我院审理于的农村婚姻案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两次或两次以上,将第一次离婚诉讼作为铺垫,专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打基础,如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浪费了审判资源。
3、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
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困难。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导致离婚的多,但无过错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大部分当事人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就是目前离婚案件审理中一个人所共知的不争事实,我院200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有60件,而获得本院支持的仅有2件,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亦是举证困难,如前文所述,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