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法院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虽然实行了立审分离,但由于庭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长期以来,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裁判工作均由主审法官来完成,导致法官不能从庭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均是为法官设计的,而当事人则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二是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实施了立审分离,但审理的案件,不论是简单还是复杂,均由立案庭统一排期。简易程序的案件,也与普通程序一样审,失去了简易程序的灵活性,相对来说延长了审理期限。第三是庭前调解流于形式,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并不充分,导致调解没有基础,当事人意见很难统一,庭前调解成功率低。第四,不利于一次开庭成功率和当庭宣判率的提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在开庭前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不知该举什么证据;或开庭时才将证据作为“秘密武器”出示,致对方不能出示反驳证据,进而申请延期举证,最终导致第一次开庭不能完成或不能当庭宣判。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以为可着手尝试实施“审前会议”制度,即由预审法官召开审前会议,(预审法官可由审判员轮流担任,也可指定专人担任),完成以下工作:1、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2、双方当事人相互开示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让法官与当事人更加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能够认清自己的举证方向、举证责任,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如双方对证据无争议,记录在卷,开庭时不再重复质证;如有争议,则在开庭时重新质证。如当事人需要反驳证据的举证期限,就可马上确定期限,避免了在开庭时提出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情况发生。3、确定是否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4、确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5、进行庭前调解;对调解内容以笔录形式固定下来,开庭时着重审理有争议部分,对于已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在开庭时确认一下即可。6、如有延期开庭的法定情形,则尽量明确开庭时间。开庭前,该案件交由另一名主审法官进行审理。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增强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主审法官能够很快熟悉案件情况,提高庭审工作效率。这项制度类似于“助理法官”制度及美国的“庭审前会议”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该项制度的实行,将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案件调解率、一次开庭成功率和当庭宣判率。庭审前会议制度的实行,能避免主审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进行正面接触,形成有效的隔离带,促进法官的廉政建设。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吴舒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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