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林伟、宋安宁与葛洲坝集团公司拖欠运输款纠纷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经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忠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林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3日,住青海省乐都县招待所家属院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赵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3日,平安城中信用社信贷员,住平安县手工联社集资楼。(尚林伟系赵勇之姐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安宁,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青海省乐都县电力局职工,住青海省乐都县工商银行家属楼。
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公司、尚林伟、宋安宁因拖欠运输款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化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忠俊、上诉人尚林伟的委托代理人赵勇、上诉人宋安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主文中责任承担主体葛洲坝集团公司公伯峡水电站项目部施工二处与判决书罗列的当事人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主体不相符,属程序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化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华清
审 判 员 丁 亮
审 判 员 仙艳荣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鄂晓娟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