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林伟、宋安宁与葛洲坝集团公司拖欠运输款纠纷案

2011年09月05日07: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尚林伟、宋安宁与葛洲坝集团公司拖欠运输款纠纷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东经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忠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林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3日,住青海省乐都县招待所家属院1单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赵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3日,平安城中信用社信贷员,住平安县手工联社集资楼。(尚林伟系赵勇之姐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安宁,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青海省乐都县电力局职工,住青海省乐都县工商银行家属楼。
  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公司、尚林伟、宋安宁因拖欠运输款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化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洲坝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忠俊、上诉人尚林伟的委托代理人赵勇、上诉人宋安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主文中责任承担主体葛洲坝集团公司公伯峡水电站项目部施工二处与判决书罗列的当事人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主体不相符,属程序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化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华清  
审 判 员 丁 亮  
审 判 员 仙艳荣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鄂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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