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得维与李永福浆砌石承包协议纠纷案

2011年09月05日09: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贾得维与李永福浆砌石承包协议纠纷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东经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福,男,汉族,生于1947年1月4日,乐都县引胜乡上衙门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编号:632123194701045250。
  委托代理人:李汉源,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得维,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7日,原青海海力公司下岗职工。现住乐都县岗沟镇贾湾村。身份证编号:632123671027001。
  上诉人李永福不服青海省乐都县人民法院(2005)乐经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贾得维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贾得维承担。
  2005年7月18日,贾得维与李永福经口头协商达成浆砌石承包协议,后贾得维根据口头约定拟定一份承包协议,但李永福未签名。2005年7月19日贾得维预付给李永福生活费2000元,李永福出具收条一张。同年7月22日、23日贾得维将施工设备和守工地人员运往工地。后因李永福未全面履行约定义务,经双方协商于同月26日又将设备与人员撤回工地。同月31日双方就违约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李永福承担经济损失592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李永福给付被上诉人贾得维经济损失赔偿款4121元,于2006年2月28日以前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上诉人贾得维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由上诉人李永福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仙艳荣  
代理审判员 韩英俊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鄂晓娟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