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章与星文财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年09月05日09: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马应章与星文财租赁合同纠纷案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东经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文财,男,土族,1968年8月生,平安县巴藏沟乡人,住平安县平安镇互助路。
  委托代理人王强,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万菊,女,汉族,现年34岁,系上诉人星文财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应章,男,回族,1961年7月生,平安县沙沟乡树尔湾村村民,住平安县平安镇杨家路。
  委托代理人拜玉珍,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有福,男,回族,1962年8月生,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退休干部,住平安县平安镇湟源路。
  上诉人星文财因与被上诉人马应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安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文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周万菊,被上诉人马应章及其委托代理人拜玉珍、贾有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文财与被上诉人马应章在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签订砂石厂租赁合同,并进行违法采砂经营,且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星文财给付被上诉人马应章垫付的场地租赁费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安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华清  
审 判 员 仙艳荣  
代理审判员 韩英俊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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