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前程序的基本内涵
1、时间限定于案件受理后到开庭审理前;2、参与主体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当事人是为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法院则是对诉讼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促进和帮助当事人从事准备活动;3、以准备开庭审理为基本内容,其行为内容主要针对程序事项,为开庭审理搜罗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阐释疑虑等,具有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性质;4、具有自身的程序独立性,审前程序的行为后果对此后的诉讼过程产生确定性的影响,而对于程序性后果的追求又不可避免的引起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得失,甚至还能够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处分实体权利,直接解决纠纷。
二、审前程序的主要外延
(一)为开庭作准备的程序事项。根据这些事项对庭审产生影响力的大小,又可区分为直接为庭审作准备的一般性程序事项和对庭审产生间接影响的特定程序事项。[1]前者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以为庭审作准备为目的并直接决定庭审是否如期开始、能否顺利推进的事项,包括当事人的起诉、答辩、反诉,法院的案件受理、文书送达、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住址的确认、管辖权的确定、开庭公告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情况的告知和诉讼与举证指导等。后者如繁简分流、开庭日期的排定、审前流程管理、诉讼费预交或缓、减、免手续的办理等,这些事项并非诉讼程序的内在要素,而更多的是法院通过行政手段对诉讼实施管理,对庭审产生间接影响。
(二)产生实体后果的事项。在审前程序中,围绕实体证据的准备,不但对案件事实在庭审中的确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甚至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使庭审不再有必要。这类事项包括由当事人实施的鉴定、勘验、证据的调查、收集与提交、举证时限的协商与确定、证据交换、证据的固定、争议焦点的整理、审前和解、参加审前调解等;法院所负责的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照法定职权鉴定、勘验、调查取证、确认或指定举证时限、整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争议焦点、组织证据交换和调解、确认调解协议、终结诉讼程序等事项。
三、审前程序的功能实现
审前程序除具有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功能之外,也具有它的特有功能,根据审前程序的内容和所产生后果的不同,可以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分为程序性功能和确定实体权利的功能。
(一)程序性保障功能
1、能够保障法院实施诉讼管理
民事诉讼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来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审前程序就能够为这种干预提供程序保障。法院通过对诉讼活动的指导与控制、对期日的决定、诉讼参与人的追加、书状的传递等,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同时,法院通过在审前与当事人的有机接触,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准确把握,从而能够客观地把握案件的进程,有针对性地促成和解、分流案件,使不同的案件进入到相应的程序,由不同的组织进行处理,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追求最大的司法效益。
2、能够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审前程序通过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设定于保护,去确立了当事人的当然主体地位,同时也为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设立了必要的限制条件。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决定程序的进展。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审查,必须在确定的时限内明确地提出,否则其主张和证据将失去接受法院审查的机会,其权利也就将会被法院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