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与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新世纪公司装修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西 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藏经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青,成都汇邦公司工程总监。
原审被告:西藏新世纪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广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秀呈,新世纪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称区计委)因装修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拉经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9日,区计委商品综合批发市场筹建组(下称筹建组)与成都汇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帮公司)签订一份装饰工程合同。装饰工程内容为一、二楼商场,三、四楼宾馆客房、楼梯间走道的天、地、墙及客房家俱。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935万元。工期自1997年9月30日至1998年1月10日竣工。其中商场装修必须在1997年12月10日前竣工,筹建组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如因土建安装或工程有所改动、增补,工期按情形顺延。工程拨款方式为合同正式生效后,筹建组先付给汇邦公司80万元,进场后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违约条款约定:如汇邦不能按期完工或筹建组付款拖延,每拖延一日处中标总造价千分之一的拖延损失金。
合同生效后,筹建组即于合同签订当日拨款80万元,其后又陆续拨付了几笔工程款,但因所拨工程款与工程进度不符,故汇邦公司分别于1997年10月30日、11月19日、11月25日三次向筹建组打了工程进度报告并提出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1998年1月12日,筹建组召集汇邦公司及其他两家公司召开协调会,该协调会上筹建组同意上述三家公司提出的因冬季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而停工的要求,并达成于同年3月15日恢复施工,4月15日和4月30日汇邦公司完成商场和客房的装饰工程的协议。
关于新增工程量,本院查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筹建组的要求,装饰工程有所增补和改动,该部分工程造价为62万元。
另查明,1998年6月18日,筹建组通知汇邦公司将三楼管道井全部用铁皮封闭;同年6月28日,汇邦公司曾向筹建组反映土建单位上元建司安装的空调系统试运行时,由于冷凝水大量渗漏,致使汇邦公司装修的天棚、墙纸、地毯被浸泡,造成该公司返工和材料浪费,工期拖延。区计委基建处处长孙毅在情况反映上签署了催促上元建司采取补救措施,以使汇邦公司的装修能照常进行的意见。
关于工程款总数和结算以及保修金,本院查明,总计工程款为合同约定的造价935万元,上诉人同意给付的工程质量奖3万元以及新增、改动工程款62万元,上述三项总计1000万元,上诉人区计委已给付工程款9058035元(含扣除的被上诉人汇邦公司认可的住宿费48499元),扣除保修金467500元,上诉人仍欠被上诉人工程款474465元。还查明:装修工程于1998年7月9日竣工,7月22日初验,同年10月5日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终验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区计委没有向汇邦公司提出过保修要求,但在保修期曾花费2万元进行了部分保修,对此汇邦公司亦认可。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区计委不付工程尾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尾款及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因无证据证明区计委的债权债务转移给西藏新世纪公司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故西藏新世纪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因此工期应顺延,区计委提出的447万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44条第一款、第107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二、区计委向汇邦公司支付装修款520999元。三、区计委向汇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6191元。四、区计委向汇邦公司退还质保金467500元及其滞纳金58414元。五、驳回区计委及新世纪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