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合同侵权的思维全面理解合同违约
抽象法律时常从不同角度调整同一事实的社会关系,发生规范竞合现象,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依不同的规范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等。《民法通则》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是民事责任聚合的规定,如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不法行为人有选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说明民事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也反映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是相互独立的,存在相互渗透的关系。
依据民事法学理论完全禁止竞合几乎不现实,一般认为在没有合同关系、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不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具有强制性的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具有民事过错的民事违法者。
在加害人既违反合同也违反侵权行为法时,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请求权不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还还是一个实体法上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负担。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在属性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将违约责任通常称之为违约的补救,大陆法则将违约责任纳入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七章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将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加以规定的,与合同义务联系密切,互为因果关系。
无论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都具有以下特点:
(1)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合同的前提,并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2)违约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
(3)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比例、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违约责任具有预防、惩罚违约和补偿损失的双重属性。
违约与侵权的区别较为明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合同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或衡平责任等为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认定违约事实,主要有违约方负证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侵权诉讼则有受害人就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负举证责任,当然在特殊侵权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现象,作为一例外。
(3) 对违约惩罚性不一定要求损失后果的出现,侵权责任则相反,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责任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