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责任主体

2011年09月05日12: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责任主体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被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所修正,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以间接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对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而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该原则具有如下特征:1、主观过错不是该原则的构成要件。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2、因果关系是决定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该关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依据。3、该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适用该原则。

  二、对侵权法第八十三条归责原则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第三人没有主观过错,那么第三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该条规定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其有权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主张侵权责任,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该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既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三、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但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承担侵权责任体系,符合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其修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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